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王琤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洪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