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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 上訴人
    王琤
  • 被上訴人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王琤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洪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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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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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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