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淑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張淑姬 劉麗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被 上訴人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成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