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鄭純惠
- 當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 上 訴人 嘉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民生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林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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