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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錦美陳博享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尚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受 告知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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