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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

上訴人
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男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被上訴人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良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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