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男
- 訴訟代理人
- 徐東昇律師
- 被上訴人
-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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