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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0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昌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凱勝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健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 溪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健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所主張停止計價,是否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及兩造是否約定以基隆市政府之驗收替代兩造合約之驗收,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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