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