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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宗權林曉芳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31號

上訴人
俞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俞逢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明玲即世貿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8月8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8,607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5,111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且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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