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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宗權林曉芳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上訴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鄭純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曉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業經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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