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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熙嫣陳邦豪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75號

上訴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上訴人
立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周志吉律師

        馬翠吟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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