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卓聖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零五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其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收受上開裁定(見本院卷三三頁之送達證書)。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據繳納,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