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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7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7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零五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其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收受上開裁定(見本院卷三三頁之送達證書)。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據繳納,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楊豐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7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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