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宏
- 上訴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黃一展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志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訴訟代理人
- 侯尊義
- 訴訟代理人
- 龔驥群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夷麟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王一信
- 即清算人
- 張佩華
- 即清算人
- 雷素霞
- 即清算人
- 視同上訴人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富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富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友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芳貴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義
- 被上訴人
- 林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江仁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中關於「三、視同上訴人耀騰公司、榮樺公司、友碇公司、友盟公司、友勵公司、麗鎮公司、元大公司7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視同上訴人耀騰公司、榮樺公司、友碇公司、友盟公司、友勵公司、麗鎮公司6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