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許正順、連正義、蘇芹英
- 法定代理人戴興新、郭清彥、吳時男
- 上訴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福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60號上 訴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視同上訴人 福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彥 訴訟代理人 郭春木 被 上訴人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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