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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正順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60號

上訴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福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彥
訴訟代理人
郭春木
被上訴人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林哲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理由六倒數第四行關於「又備位之訴所命」至文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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