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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29號上 訴 人 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後者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而言。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㈠確認康寧科技園區民國98年9 月25日所為98年第3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㈡康寧科技園區98年9月25日所為98年第3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㈢確認康寧科技園區99年3月11日所為99年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裁判者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除已繳4,500元外,其餘21,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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