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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錦美陳博享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161號

再審原告
英茂達廣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男
再審被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邱美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係就確定判決對已不利益部分,始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再審之訴須以訴狀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應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即明。

二、查觀之原確定判決中有關再審原告英茂達廣告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英茂達公司)部分,係駁回再審被告之請求而告確定,易言之,再審原告英茂達公司係獲勝判決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英茂達公司自不得對己有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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