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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07號

給付離職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蘭林曉芳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107號

上訴人
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蘇民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上訴人
梁日誠(原名梁振威)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離職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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