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張蘭、鄧德倩、李昆曄
- 當事人簡有瑋、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簡有瑋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連憶婷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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