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林金吾、古振暉、李昆曄
- 當事人簡有瑋、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簡有瑋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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