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8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謀焰許紋華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87號

上訴人
大于文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8 月27日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9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99 年9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