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大于文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8 月27日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9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99 年9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