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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熙嫣朱耀平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

上訴人
鴻峻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莊惠傑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上訴期間至101 年11月18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書狀遲至101年11月20日始行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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