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再字第3號

考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考核無效等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4 月22日本院91年度勞上字第

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3年度第3 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提出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 工 法 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再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考核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