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佳強律師
- 被上訴人
- 昂昂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