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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上訴人
昂昂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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