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 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 號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央城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千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叡
- 訴訟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葉海萍律師
袁秀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央城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劉萬寧,嗣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100 年7 月12日變更為「王央城」(見100 年10月3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檢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王央城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