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 號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被上訴人
新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叡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葉海萍律師

      袁秀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央城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劉萬寧,嗣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100 年7 月12日變更為「王央城」(見100 年10月3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檢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王央城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㈠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