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群體娛樂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549號抗 告 人 群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假扣押抗告人對第三人芙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芙林公司)之債權,應以芙林公司法人格存在為前提,而芙林公司已於98年8 月10日清算完畢,並經原法院以98年度司字第332號清算完 結事件准予備查,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自不得以兩造對芙林公司有實體法上債權有所爭執為由,而認芙林公司於清算範圍仍為存在。又芙林公司股東之一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於98年間將芙林公司剩餘財產領走,並於98年8月6日將另一股東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極公司)應得之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422,018 元返還,卻仍苛扣應給付予抗告人之剩餘款項,芙林公司之財產已在霹靂公司管領範圍內,顯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假扣押。況芙林公司於清算後,應以清算人辜宏義對外代表公司,但芙林公司假扣押陳報狀之聲明人為黃文章,形式上顯然無效。另依原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可知系爭股金債權已由芙林公司帳戶匯至相對人或霹靂公司帳戶,假扣押客體不復存在,顯無執行假扣押執行命令之可能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故公司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其法人格仍視為存在。至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不過為備案性質,不因法院准予備案遽認其法人格當然消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芙 林公司雖已清算完畢備查,然其既向原法院陳報尚應分派抗告人剩餘財產共422,018元,依前開說明,芙林公司於此範 圍內,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其人格仍應視為存續。抗告人稱芙林公司法人格已消滅云云,並不足採。 三、抗告人又主張芙林公司所持有之應分派剩餘財產422,018 元已匯入相對人或霹靂公司帳戶,假扣押客體不存在云云,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57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據。然查,該刑事案件係抗告人告訴黃文章(即霹靂公司負責人)之侵佔案件,該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內容略以:黃文章係基於法院之執行命令而暫不將已清算報結之芙林公司剩餘財產分配予抗告人,而將該剩餘財產置於芙林公司之保險箱內,故認黃文章前揭暫時保留抗告人之分配剩餘財產429,402元,實係基於前揭法院之執行命令而為,尚難認 其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見原審卷第10頁),可知芙林公司對抗告人之剩餘財產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仍保留於芙林公司保險箱內,並未將該金額匯入相對人帳戶內。是抗告人指稱該剩餘財產已由芙林公司帳戶匯至相對人或霹靂公司帳戶,假扣押客體不復存在云云,顯屬無據,並不足採。至於抗告人再稱芙林公司假扣押陳報狀之聲明人為黃文章,非其清算人辜宏義,形式上顯然無效云云,則業據原審函詢芙林公司,經芙林公司於99年9月21日回函陳報「因芙林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黃文章,所以前開聲明異議狀以芙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文章』之名義回覆,再補上以清算人『辜宏義』名義之聲明異議狀」等語(見原審卷第22、28頁),是芙林公司已補正由清算人具名之書狀,抗告人此主張亦無理由。從而,原裁定認本件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核發扣押命令,依法並無不合,故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即無違誤。抗告人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永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