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拆除加蓋違建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甚明。惟再審之訴倘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准許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亦無疑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103號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民執字第8736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上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以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而聲請人就本件再審之訴上訴所得利益並未逾上訴第三審之限額,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