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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拆除加蓋違建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甚明。惟再審之訴倘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准許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亦無疑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103號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民執字第8736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上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以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而聲請人就本件再審之訴上訴所得利益並未逾上訴第三審之限額,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吳謀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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