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訴易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易字第33號
- 原告
- 創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作福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尹純孝律師
- 被告
- 陳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8萬3350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㈠第2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其起訴請求金額為34萬8150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10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陳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經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4月間起受僱於伊,並於97年4月間受伊指派前往「新日光能源二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擔任工地主任,負責現場監工、向上游營造廠請款、幫下游承包商師傅計價,並製作填寫工資計價單向伊請款等工作,被告竟與訴外人藍文山(即伊系爭工程下游承包商冠邦工程行之負責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將97年4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資單價由1400元虛增至1700元,並由被告將上揭虛偽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工資計價單,致使伊陷於錯誤,同意依該等工資計價單之金額核撥浮報之工資予藍文山。被告於藍文山收受款項後,再從中抽取每工數250元之浮報所得、藍文山則抽取每工數50元。總計被告以此7次虛增工資單價共計詐得34萬8150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萬81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未於本院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或聲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且,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員工,於97年4月間受其指派擔任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負責現場監工、向上游營造廠請款、幫下游承包商師傅計價,並製作填寫工資計價單向伊請款等工作,被告竟與訴外人藍文山(即伊系爭工程下游承包商冠邦工程行之負責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將97年4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資單價由1400元虛增至1700元,並由被告將上揭虛偽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工資計價單,致使伊陷於錯誤,同意依該等工資計價單之金額核撥浮報之工資予藍文山。被告於藍文山收受款項後,再從中抽取每工數250元之浮報所得、藍文山則抽取每工數50元。總計被告以此7次虛增工資單價共計取得34萬8150元等情,業據提出工資計價單、統一發票、冠邦工程行請款單、估價單、點工申請單、點工說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至55頁)堪信為真。
㈡、又被告與藍文山前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浮報工資單價由1400元虛增至1700元,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依該工資計價單價並核撥工資予藍文山,被告因而從中收取每工數250元之浮報所得共計取得34萬8150元之行為,涉有詐欺取財之罪嫌,經原告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乙節,有卷附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第3至7頁),且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卷第64頁),益徵原告主張被告前開浮報工資計價單,並從中收取每工數250元之不法行為,與原告受有34萬8150元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㈢、是以,被告前開不法行為而詐欺取得34萬8150元,致原告受有34萬8150元之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損害,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損害34萬8150元,並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4月15日(見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72號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