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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訴人
堃城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真
被上訴人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39,456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已於100年1月4日收送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220頁之送達證書),上訴人迄未補正,已逾期限,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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