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堃城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真
- 被上訴人
- 黃正園
- 訴訟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39,456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已於100年1月4日收送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220頁之送達證書),上訴人迄未補正,已逾期限,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