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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熙嫣李國增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訴人
詠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云原名吳.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訴人
王永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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