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陳秀貞
- 當事人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上 訴 人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謝佶燁 于茂勝 林俊杰 簡汶蕙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葉國乾 附註:上訴人98年3 月3 日、99年6 月14日函文內容與上訴人所為之主張不符,請上訴人具狀就該函文究以何事由(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招標契約一事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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