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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張宗權鄭純惠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鄭志強

  • 當事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顏萬成即東南亞企業行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黃振洋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顏萬成即東南亞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參 加 人 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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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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