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謝碧莉
- 當事人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18號上 訴 人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黃韻如律師 被上訴人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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