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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蘭王漢章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上訴人
信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仁
法定代理人
1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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