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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原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原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廷律師
被告
石月烘(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郭伯洋(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郭立晴(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怡廷律師
被告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告
賴永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連錦為原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2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月15日由章民強變更為連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於107年2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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