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

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選定相對人乙○○之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9日本院98年度非抗字第1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係因第三人呂錦芳聲請選定其為相對人乙○○之禁治產人監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監字第6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甲○○不服提起抗告,經該法院合議庭以98年度家抗字第35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甲○○不服提起再抗告,再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非抗字第139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有上開各裁定可稽(本院卷第6-11頁)。

二、按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選定事件, 係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8條至第140條規定即明。又遍查非訟事件法中並無對於確定之非訟裁定可得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規定之條款。是聲請人對於本件禁治產人監護人之選定確定裁定自無從聲請再審,茲竟為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