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06號上 訴 人 協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濱 上 訴 人 許杊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明賢 被 上訴人 許淑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複 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