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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宗權鄭純惠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上訴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2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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