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貴明、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貴明 訴 訟代理 人 楊肅欣律師 被 上 訴 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姿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2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