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 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德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姿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鄭純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曉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