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貴明、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貴明 訴 訟代理 人 楊肅欣律師 被 上 訴 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姿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鄭純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曉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業經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