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沈明薇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李鄭滿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三項,於沈明薇以新臺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李鄭滿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沈明薇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