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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翁昭蓉李芳南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8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沈明薇
訴訟代理人
沈明吉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鄭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三項,於沈明薇以新臺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李鄭滿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沈明薇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8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