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秀英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已追加田西漢、游世昌、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寬頻公司)、郭阿美、吳正一、游自樂為被告,請求彼等與被上訴人陳信豪、潘信宜、游秀英連帶負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返還之責任。而追加被告寬頻公司雖具狀聲明請求駁回追加之訴,惟於言詞辯論時表示:「實體方面不作任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280條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伊就所主張之事實,自無需負舉證責任,則追加被告自應負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上訴人對於追加被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6日以判決主文第三項駁回在案,駁回理由則詳見該判決第七項得心證理由欄之㈡、㈢、㈣、㈤部分,自無漏未判決之情形。至聲請人上開所云,僅為判決理由是否允當之問題,尚與裁判脫漏無涉。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