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09號

返還塔位使用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蘭林曉芳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
曾賢美
被上訴人
許佳怡
被上訴人
張景翔
被上訴人
吳秋英
被上訴人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春玉
被上訴人
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塔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勇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