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曾賢美
- 被上訴人
- 許佳怡
- 被上訴人
- 張景翔
- 被上訴人
- 吳秋英
- 被上訴人
-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勇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范春玉
- 被上訴人
- 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塔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勇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