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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0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許正順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05號

上訴人
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平
被上訴人
鈦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士熙

       陳信丞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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