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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藍文祥楊絮雲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22號

上訴人
堤香坊
法定代理人
楊炎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俊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

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

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8日對本院99年度上字第52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

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2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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