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82號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葉建宏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宋重志 視同上訴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侯尊義 龔驥群 視同上訴人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視同上訴人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王一信 張佩華 雷素霞 視同上訴人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 視同上訴人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 視同上訴人 友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 視同上訴人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義 被 上訴人 林建興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中關於「三、視同上訴人耀騰公司、榮樺公司、友碇公司、友盟公司、友勵公司、麗鎮公司、元大公司7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視同上訴人耀騰公司、榮樺公司、友碇公司、友盟公司、友勵公司、麗鎮公司6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參照)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