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姜仁、林明豪
- 上訴人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51號上 訴 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黃武堂 參 加 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上訴人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及參加人應就被上訴人主張逾期罰款抵銷部分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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