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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5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51號

上訴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武堂
參加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上訴人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及參加人應就被上訴人主張逾期罰款抵銷部分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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