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69號
- 上訴人
-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德
- 訴訟代理人
- 廖威淵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浩工程有限公司、寬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正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萬204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