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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91號

上訴人
宏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1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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