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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蘭黃莉雲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92號

上訴人
祥修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明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
被上訴人
曆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3樓

      何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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