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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96號

上訴人
沈鳳雲
上訴人
黃梅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上訴人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N

本件應由林德仁為被上訴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上訴人大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12月1日變更為林仁德,有大品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此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該法定代理人林仁德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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