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96號
- 上訴人
- 沈鳳雲
- 上訴人
- 黃梅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N
本件應由林德仁為被上訴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上訴人大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12月1日變更為林仁德,有大品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此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該法定代理人林仁德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