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60號
- 上訴人
-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興新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艾侖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福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清彥
- 訴訟代理人
- 郭春木
- 被上訴人
-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時男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林哲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理由六倒數第四行關於「又備位之訴所命」至文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