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60號上 訴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視同上訴人 福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彥 訴訟代理人 郭春木 被 上訴人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林哲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理由六倒數第四行關於「又備位之訴所命」至文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韋杉